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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胜君与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君,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蒲江行初字第2号原告杨胜君。委托代理人钟光毅,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骑龙村5组。法定代表人沈海,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吉。系新津县普兴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胜君与被告新津县普兴镇人民政府乡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原告对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实际情况有异议,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撤销﹤通知﹥的通知》,原告同意并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胜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胜君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忠审 判 员  吴润明人民陪审员  陈世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