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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佳鹏与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佳鹏,钱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蒋佳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琼华、陈燕青。被告:钱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佳鹏与被告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佳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佳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佳鹏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佳鹏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