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佳鹏与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佳鹏,钱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457号原告:蒋佳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琼华、陈燕青。被告:钱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佳鹏与被告钱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佳鹏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蒋佳鹏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佳鹏撤回对被告钱志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蒋佳鹏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