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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与徐爱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徐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爱国,住慈溪市,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467号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诉徐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徐爱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