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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477号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汶水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全恩,该公司职工。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浦东路4488号。法定代表人:陈万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宏运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林树芳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清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