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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窦广超与冯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广超,冯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窦广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冯福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福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5796.25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135.50元,但被执行人冯福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福君银行存款1593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