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世美与李建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美,李建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宋世美,男。被执行人:李建柏,男。申请执行人宋世美与被执行人李建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世美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宋世美已获司法救助款30000元。未执行标的139145.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赤壁民初字第01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魏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