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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侯明清与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明清,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侯明清,男,生于1960年2月12日,苗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毛小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36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支行盐市口营业室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欣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支行盐市口营业室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17543.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