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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旭红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旭红,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谢旭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谢旭红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