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光喜、吴永富与吴永富、黄凤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光喜,吴永富,黄凤和,朱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610号原告华光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翁芬明,浙江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富(曾用名吴永华)。被告黄凤和。被告朱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光喜诉被告吴永富、黄凤和、朱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华光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