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小平、王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小平,王梅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朱小平,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回龙镇。被告王梅英,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回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小平、王梅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