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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赵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华,赵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147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华,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赵薇,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34号张文华与赵薇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文华要求被执行人赵薇支付人民币16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人表示将于本年7月底一次性付清本案款项。申请人表示同意,申请先行本终。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80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束培民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