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伟熙与张永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熙,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锡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永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伟熙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500元,合计1095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共计人民币112050元。但被执行人张永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永成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张永成的工资中每月提取4000元给付所欠申请人欠款,付清11205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姜仲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彦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