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王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1189号申请人袁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王某在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卫生院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予以扣留4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某、余某未履行全部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余某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余某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袁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余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王某、余某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余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王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楚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