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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龚春武与元凤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春武,元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370号原告:龚春武(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04133718)。被告:元凤男(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8004182411)。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春武与被告元凤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春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元凤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春武撤回对被告元凤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385元,由原告龚春武负担。审 判 长  李青青代理审判员  申 亮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