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32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宣县人民法院、韦德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人民法院,韦德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韦德贡,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韦德贡罚金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5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于2016年5月25日交清了3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