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女申请执行渭城区渭城镇渭城湾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渭城区渭城镇渭城湾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231号申请人张某,女。被执行人渭城区渭城镇渭城湾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渭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渭城区渭城镇渭城湾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677元。该案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申请人。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咸渭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