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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之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则球,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凌,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东,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峙,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6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1元,由上诉人吉首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志友审判员  张安成审判员  彭继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娅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