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秦玉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魏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魏斌,张守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294号原告:秦玉江,居民。委托代理人:田洪,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诉讼代表人:李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晗,该公司职工。被告:魏斌,居民。被告:张守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江与被告魏斌、张守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秦玉江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薄文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