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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福林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福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68号罪犯周福林,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越法刑初字第10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福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742.1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1年1月24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8月23日,分别以(2011)东中法刑执字第322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413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8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周福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福林在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本次考核期内共被扣1分。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其称尚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款项。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服刑考核期间,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月平均消费约为12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福林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福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