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晓杰与被执行人朱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杰,朱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027-2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杰。被执行人朱宏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杰与被执行人朱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宏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等级,因生活困难,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