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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明金与被告陈业平、葛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金,陈业平,葛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77号原告吴明金,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业平,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葛志琴,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明金与被告陈业平、葛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启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明金的委托代理人任明社、被告陈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志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明金诉称,2004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现吴明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业平、葛志琴给付借款1万元。被告陈业平辩称,2004年陈业平赌博输了钱向吴明金借了1万元。吴明金大儿子结婚时,陈业平在一理发店将1万元现金还给了吴明金,当时吴明金没有将条子退给陈业平。时隔多年吴明金小儿子结婚时,吴明金没有提及该事情。三五年前吴明金要陈业平妻子葛志琴还钱,葛志琴没有同意。葛志琴与吴明金大儿子是同事,去年吴明金起诉过一次,葛志琴跟吴明金大儿子讲了一些情况后,吴明金撤诉了。被告葛志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3日,陈业平向吴明金借款1万元,当时陈业平向吴明金出具一张欠条:今借到吴明金人民币1万元整。吴明金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认为1万元借款已于数年前归还,双方产生争议,吴明金遂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陈业平与葛志琴系夫妻,于2001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有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吴明金与被告陈业平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吴明金提供借款后,陈业平可以随时偿还,也可以在吴明金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虽然上述债务系陈业平以个人名义所负,但产生在陈业平与葛志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陈业平和葛志琴共同偿还。被告陈业平抗辩1万元借款已经还给原告吴明金,但未举证加以证明,吴明金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业平、葛志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吴明金支付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业平、葛志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