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恢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林禄儿与黄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禄儿,黄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林禄儿,男,住沙县。被执行人黄阿金,男,住沙县。申请执行人林禄儿与被执行人黄阿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外人黄云娥代被执行人黄阿金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林禄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3)沙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