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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立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初字第160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国志,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立虎,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因不服许昌仲裁委员会许仲裁字(2015第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依法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谢新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