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培记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培记,繁峙县公安局,郭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忻中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培记,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人。委托代理人侯玉萍,女,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峙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雷x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荣生,男,繁峙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爱华,女,繁峙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郭清莲,女,汉族,1951年5月4日出生,山西省繁峙县繁城镇新城街人。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女,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系郭清莲之女。上诉人郑培记与被上诉人繁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郑培记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培记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玉萍,被上诉人繁峙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潘荣生、刘爱华,第三人郭清莲的委托代理人李永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4)繁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繁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郑培记。审判长 赵树民审判员 曲 攀审判员 孙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