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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唐金富诉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德武、杨开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富,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德武,杨开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唐金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平,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德武,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杨开全,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唐金富诉被告泸州华叙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德武、杨开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金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正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晓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