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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陈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柏玉,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涛,山东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绍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委托代理人王少云,莱阳市城厢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莱阳市柏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元,退还上诉人青岛祥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庆信书 记 员  魏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