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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严练功与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练功,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练功。委托代理人:陈伟安、谭婉君,系广东诚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维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友琴。上诉人严练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练功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严练功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严练功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严练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宁代理审判员  陈慧芳代理审判员  黄春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义李宪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