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芮学兰与陶茂花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学兰,陶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4��原告:芮学兰,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茂花,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芮学兰与被告陶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陶茂花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