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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松诉与被告曹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曹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任松,男,汉族.被告:曹清林,男,汉族.原告任松诉与被告曹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