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松诉与被告曹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松,曹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任松,男,汉族.被告:曹清林,男,汉族.原告任松诉与被告曹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松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金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