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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祝金开与瞿宁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金开,瞿宁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388号原告祝金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尧,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宁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38号。负责人曹开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贤,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金开为与被告瞿宁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诉于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金开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松尧、被告瞿宁兴、被告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委托代理人郑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金开诉称,2014年8月5日12时许,瞿宁兴驾驶赣E×××××号小轿车沿海莲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海莲路加油站路段右转弯借道时,与同向沿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祝金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祝金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瞿宁兴负事故全部责任,祝金开无责任。祝金开受伤后即被送至普陀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9月4日出院。2015年1月12日,经舟山市普陀东港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祝金开事故后致左胸7-12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同时评定其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60天、休息期为150天较为合理。瞿宁兴驾驶的赣E×××××号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此,祝金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瞿宁兴、平安财险上饶公司赔偿医疗费66816.19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3900元、交通费11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残疾赔偿金807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优先列入交强险赔偿范围)、鉴定费232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232064.19元,扣除瞿宁兴已经支付的赔偿款31383.05元,尚应赔偿200681.14元。祝金开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门诊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医疗费用发票、药品清单、疾病诊断意见书;3.舟山市普陀东港医院司法鉴定所舟普东医司(2014)临鉴字第624号法医临床司法病鉴定意见书1份;4.暂住证、收入证明、户口本、祝金开妻子朱柏枝病历及所在村相关证明;5.电动车修理费发票1份。瞿宁兴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瞿宁兴对于祝金开主张的部分相关赔偿项目及数额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法院依法处理,同时对于其为祝金开预付的医疗费用22783.0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瞿宁兴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门诊收费收据等证据。平安财险上饶公司辩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赣E×××××号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该险的不计免赔险。另外,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对于祝金开请求的部分项目及数额提出了相关意见。此外,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祝金开医疗费用进行医保审核。经审理查明的事故经过与祝金开诉称一致,该事故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瞿宁兴驾车未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祝金开无责任。祝金开受伤后即被送往普陀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诊断伤势为:左胸7-12肋骨骨折伴胸廓塌陷,两肺挫伤伴感染等,于8月11日在支气管麻醉下行胸腔镜探查止血+左胸肋骨复位内固定+左胸廓塌陷成形+左胸闭式引流术,术后补液、抗炎等针对性治疗,于9月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54757.25元,其中22513.25元由瞿宁兴支付,10000元由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支付。2015年5月5日,祝金开再次住院,于5月7日在全麻下行左胸多肋骨折内固定拆除术,于5月14日出院,花费医疗费13189.14元。2015年1月12日,经舟山市普陀东港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祝金开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胸7-12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同时评定其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60天、休息期为150天较为合理,此次鉴定费用2320元。另查明,1.瞿宁兴驾驶的赣E×××××号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该险的不计免赔险;2.根据祝金开提供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等证据显示,祝金开自2001年起一直在本市城镇地区并从事电工工作;3.根据祝金开提供的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小结等证据显示,祝金开妻子朱柏枝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同时,祝金开向本院提供其户籍所在村委会证明,称其妻子朱柏枝患红斑狼疮不能劳动;4.祝金开与朱柏枝婚后于1998年8月18日生育一子祝斌;5.事故发生后,瞿宁兴、平安财险上饶公司确认祝金开所驾驶的电动车受损,但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未定损,而根据祝金开提供的电动车修理费发票显示,电动车修理费为500元;6.对于祝金开的误工标准问题,平安财险上饶公司认可参照祝金开的实际情况按行业标准3780元/月计算。本院认为,因赣E×××××号小轿车在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由瞿宁兴予以赔偿。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分类认定如下:1.医疗费经本院审核后认定为67946.39元。对于平安财险上饶公司提出的医保审核,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对其就此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也不予准许;2.误工费根据祝金开提供的鉴定意见结合考虑其收入状况以及平安财险上饶公司的意见酌情认定为22680元;3.护理费根据祝金开提供的鉴定意见参照当地护工标准认定为3900元;4.交通费根据祝金开伤势及治疗实际酌情认200元;5.营养费根据祝金开伤势结合治疗情况以及鉴定意见酌情认定27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1170元;7.残疾赔偿金根据祝金开伤残等级结合其居住、生活以及主要收入来源的实际状况依法认定为80786元。关于被抚养人生活,本院认定其儿子祝斌生活费为1176元,该费用依法列入残疾赔偿金范围。虽然祝金开提供其户籍所在村委会证明其妻子朱柏枝患有红斑狼疮不能参加劳动,但因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不足,故本院对于祝金开主张其妻子朱柏枝的生活费不予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并优先列入交强险赔偿范围;9.电动车损失费根据祝金开提供的证据认定为500元;10.鉴定费2320元系祝金开合理支出,本院予以认定,但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瞿宁兴、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已分别预付的赔偿款22513.25元、1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残疾赔偿限额项下、财产限额项下分别赔偿祝金开伤后经济损失10000元、110000元、500元,合计120500元;二、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祝金开伤后各项经济损失65558.39元;三、瞿宁兴赔偿祝金开鉴定费2320元。由于瞿宁兴、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已分别预付赔偿款22513.25元、10000元,故结合上述一、二、三项,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在应付赔偿款176058.39元中,向祝金开支付155865.14元,向瞿宁兴支付20193.25元,限平安财险上饶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675.50元,由祝金开负担150元,瞿宁兴负担52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汽运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计算公式:一、医疗费用限额项下合计71816.39元,其中:1.医疗费:67946.3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3.营养费:2700元二、残疾赔偿限额项下合计113742元,其中:1.误工费:22680元2.残疾赔偿金:81962元3.护理费:3900元4.交通费、住宿费:2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财产损失500元以上三项合计186058.39元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交强险残疾费用限额项下赔偿:110000元交强险财产限额项下赔偿:500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5558.39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