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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海瑞申请执行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瑞,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瑞,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松塔镇XX村人。被执行人范培培,女,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沾尚镇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范美录,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昔阳县沾尚镇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系范培培父亲。被执行人王文华,女,1966年1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沾尚镇XX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系范培培母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培培、范美录、王文华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沾尚信用社的存款帐户,限额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乃武审判员  李唐槐审判员  付亚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如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