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韩某1,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韩某2,男,41岁,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诉被告韩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韩某1免交。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