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源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586号原告韩某1,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被告韩某2,男,41岁,太原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诉被告韩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1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韩某1免交。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