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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贾铁成与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铁成,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805号原告贾铁成。委托代理人张松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宇,董事长。原告贾铁成诉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铁成及委托代理人张松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思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份,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到被告处购买经济适用房,2010年底交房,选号费10万元,可以用来冲抵房款。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费用后,到2012年底,被告仍迟迟不予动工建房。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选号费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300元。被告思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贾铁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排号单一份;2、收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选号费10万元的事实。被告思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原告到被告处购买经开公寓的房屋,向被告交纳选号费10万元,并约定可以用来冲抵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经开公寓》(排号单)客户联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现该处房屋仍未建成。原告要求被告退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房屋排号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交纳选号费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思源公司于2012年12月16日向原告出具的《经开公寓》(排号单)客户联以及收款收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取选号费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选号费1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2年12月20日起的利息13300元的请求,未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开庭之日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贾铁成选号费十万元,并向原告贾铁成支付利息一万三千三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六元由被告河南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审 判 长  张振红人民陪审员  王庆波人民陪审员  苗 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