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玉勤与董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勤,董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朱玉勤。被告董晓文。原告朱玉勤与被告董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晓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玉勤诉称: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理由是家里做生意急需用钱,借钱时承诺2013年8月底全部还清,但到了2013年8月,只还了3万5千元,余款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董晓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2012年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后于2013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庭审中原告��具了该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朱玉勤人民币5万元8月底还清董晓文201388”。现原告以被告在归还35000元借款后,余款至今拒不归还为由,向本院提起以上给付之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朱玉勤提供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以上剩余借款,责任在于被告。故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晓文归还原告朱玉勤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32×××60)如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