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学礼与李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礼,李明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马学礼,男,1963年6月2日出生,东乡族,经商,原住西藏拉萨市娘热路。被告李明洪,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马学礼与被告李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学礼经本院传票传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自立案当日即2014年12月23日开始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的7天内未缴纳诉讼费2780元,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学礼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苏 加 棠审 判 员 达娃卓嘎人民陪审员 达 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德吉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