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李夫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被执行人李夫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073号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夫祥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