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赵利强,余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余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赵利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利强,系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滢,系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杭州湾新区银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慈溪市皇冠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亨利达电器有限公司、赵利强、余滢(2012)甬慈商初字第18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1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