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某。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2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有关情况一、2008年9月1日起至今,原告每年与竹林山庄业主委员会签订《竹林山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应对小区内共用设���、设备、公用区域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车辆停放等事项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竹林山庄小区进行了服务与管理。二、被告系竹林山庄X幢X室业主,被告应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323元。三、被告抗辩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理由: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擅自把一侧大门关掉使被告通行不便;小区内绿化情况很差,物业公司将草地铲掉改为了车位;被告房屋主卧飘窗漏水问题五年都没得到解决。经本院审理,小区内一侧大门关闭并非原告私自所为,系政府、街道、社区等联合所为。被告房屋漏水问题系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已上门查看并协助被告解决,被告不同意使用住房维修基金而导致问题未决,上述理由不构成被告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至于被告提出的小区绿化较差、有人种菜且草��被铲掉成停车位的问题,原告提出小区草地被铲掉是业主个人所为,原告虽多次阻止并且通过报警等其他渠道解决均未成功。原告在物业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应适当扣减物业费。判决结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209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嘉琰附页:相关法律条文: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