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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黑山县某某局、黑山县某甲管理处、黑山县某乙管理处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黑山县某某局,黑山县某甲管理处,黑山县某乙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黑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司机,住址黑山县某某镇。被告黑山县某某局,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穆某某,系该局局长。被告黑山县某甲管理处,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管理处处长。被告黑山县某乙管理处,地址黑山县黑山镇。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管理处处长。原告杨某某诉黑山县某某局、黑山县某甲管理处、黑山县某乙管理处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进行了审查。原告杨某某不服黑山县某某局、黑山县某甲管理处、黑山县某乙管理处作出的《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于2015年5月22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三被告作出的《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书》。经审查,三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行政行为,并已向原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所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学良审判员  王 晶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