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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奉忠、陈吉书与大竹县竹北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奉忠,陈吉书,大竹县竹北乡人民政府,刘德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竹行初字第12号原告杨奉忠,男,生于1949年10月13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陈吉书,女,生于1954年2月21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大竹县竹北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小花,乡长。第三人刘德润,男,生于1955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杨奉忠、陈吉书诉被告大竹县竹北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化解行政纠纷,且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奉忠、陈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奉忠、陈吉书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冯 丹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