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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57号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庆云镇河东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在庆云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宋悠然。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宋悠然(2009年10月7日生)。原、被告婚后购买河西村农民集资楼房一处,价值12万元,没有房产证。之后于2013年8月13日购买王志成所有的河东村门市楼房一处,价款37万元。另原、被告共同确认外债有10.9万元。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询问被告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佐证,经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原告虽以性格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