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何健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何健宏,周瑞清,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林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瑞清。被执行人何健宏,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周瑞清,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宏。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锡东。被执行人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健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二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宏力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公司)、何健宏、周瑞清、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都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路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型重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1、被执行人宏力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工商二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6%计算;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判决规定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8.008%计算)。2、被执行人何健宏、周瑞清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宏力公司追偿。3、被执行人金型重工、顺路公司、圣都公司在最高限额8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一项的本金及计至2014年7月9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宏力公司追偿。4、申请执行人工商二行就被执行人宏力公司根据编号HL-HS20130415、HL-FS20130321和HL-FS20130328、HL-JF20130410和HL-JF201300520合同分别对广东华顺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富硕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骏烽贸易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已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