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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湘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湘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台。被执行人项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项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旭东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旭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项旭东银行存款54124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项旭东应得收入54124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