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久民诉宋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民,宋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梁久民。被告宋洪文。原告梁久民与被告宋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久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智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