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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久民诉宋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久民,宋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321号原告梁久民。被告宋洪文。原告梁久民与被告宋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久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久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智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凌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