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14号原告:何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5日双方按照农村��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2月23日双方在界首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乙。2002年5月13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丙。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接触不多,相互了解不够,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孩子也是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7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成员关系及其长子王某乙、长女王某丙的出生日期。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关系。4、长女王某丙出具的意见材料,证明原被告之女愿随原告生活。被告王某甲辩称: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4月15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3年12月23日双方在界首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0月1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乙,现随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02年5月13日,生育长女取名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长女王某丙出具的意见材料一份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王某甲感情破裂为由,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书面明确表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问题,本院根据子女的抚养现状和双方的抚养子女条件和能力,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角度考虑,原被告长子由被告抚养,长女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虽然原告抚养长女的年龄小于被告抚养长子的年龄,但原告自愿要求抚养费自理,本院对此予以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长女王子瑞由原告何某某抚养,长子XX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秀宾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