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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栾桂娇与本溪市众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栾桂娇,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本溪市众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志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龙、马倩,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桂娇诉被告本溪市众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桂娇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