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省国营乐光农场与被告王金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东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省国营乐光农场,王金益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339号原告海南省国营乐光农场。法定代表人温广辉,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杨粤文,男。委托代理人张士义,男。被告王金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省国营乐光农场与被告王金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金益已缴交土地承包金、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省国营乐光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博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