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刑初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亮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刑初字68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另外加入的微信群里存储下载了一些淫秽视频,王某出于猎奇和炫耀的心理在海勃湾区用自己的手机号150xxxxxxx建立了一名叫“無流派”的微信群,群成员达467人,随后多次将这些淫秽视频转发到“無流派”及“大学同学录”微信群中相互传看。经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治安大队鉴定,王某所转发的视频中有107部为淫秽视频。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人口信息、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手机一部;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治安大队关于淫秽视频的鉴定意见;截屏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群传播下载存储的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控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发函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判前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矫正条件。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翻盖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颜廷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