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德润与张旭东、李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张德润,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张旭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李长玲,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雨花南路。被告:吴海波,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滨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润与被告张旭东、李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长玲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润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长玲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