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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汀行初字第10号原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商业城新罗二栋22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7066805-8。法定代表人詹瑶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海,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丘河林,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水东街1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0078-9。法定代表人马华如,该局局长。原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汀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撤销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汀县华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石荣审判员  张福成审判员  吴天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萍萍 搜索“”